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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6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金标与郜一祥、北京万华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标,北京万华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郜一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6500号原告:黄金标,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益铸勃宏商贸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北京万华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科海大道659号,注册号:110XXXXXXXX5741。法定代表人:陈少波。被告:郜一祥,女,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标诉被告北京万华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郜一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标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万华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郜一祥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元,由原告黄金标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胤晨人民陪审员  谢国钧人民陪审员  黄钟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