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炳昌、吴伟忠、方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炳昌,吴伟忠,方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81刑初206号公诉机关巢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炳昌,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巢湖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辩护人蒋竹,安徽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伟忠,男,1992年1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巢湖市。因本案,被巢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执行日期为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月14日,罚款已缴纳);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辩护人余海波,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方成,男,l987年1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巢湖市。因本案,被巢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执行日期为2016年12月12日至2016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日被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郑天发,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巢检刑诉(2017)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炳昌、吴伟忠、方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炳昌及其辩护人蒋竹、被告人吴伟忠及其辩护人余海波、被告人方成及其辩护人郑天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下旬至2016年12月初,被告人张炳昌、吴伟忠、方成经共谋后,在巢湖市黄麓镇观湖苑小区6栋2单元l01室以及张炳昌家中开设赌场,多次组织黄某某、管某某等参赌人员以“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方成被巢湖市公安局黄麓派出所民警抓获,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张炳昌、吴伟忠经巢湖市公安局黄麓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炳昌、吴伟忠、方成分别退赃人民币5000元、5000元、1000元。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不持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指认笔录、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炳昌、吴伟忠、方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科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炳昌、吴伟忠、方成均系初犯,案发后积极全额退赃,且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可适用缓刑。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具有退赃、当庭认罪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炳昌、吴伟忠的辩护人皆提出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炳昌、吴伟忠虽自动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罪行,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炳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缴纳的罚款冲抵罚金)二、被告人吴伟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缴纳的罚款冲抵罚金)三、被告人方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可平代理审判员 何凤华人民陪审员 张秀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袁晶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