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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3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杰平、韩露等与陈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平,韩露,陈小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3民初1657号原告:王杰平,男,1959年7月16日生,回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韩露,女,1978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同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建军,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树英,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珍,男,1955年5月3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委托代理人:李娜,河北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杰平、韩露诉被告陈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杰平、韩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平、韩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王杰平、韩露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梁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