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03民初46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江苏东洋卡勒米特抗磨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洋卡勒米特抗磨工程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3民初4617-1号原告:江苏东洋卡勒米特抗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佳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东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红喜,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诚诚,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民主南路69号恩华科研综合楼1-401。负责人陈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远,男,1985年7月15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徐州市泉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洋卡勒米特抗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东洋卡勒米特抗磨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洋卡勒米特抗磨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9元,减半收取23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海斌人民审判员  冷旭东人民审判员  张 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梁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