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民初4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谢张媛与深圳市金海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欧洲城分公司深圳市金海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张媛,深圳市金海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欧洲城分公司,深圳市金海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徐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4686号原告:谢张媛,女,汉族,1977年10月22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深圳市金海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欧洲城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沙河东路255号2栋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360903C。法定代表人:李国春。被告:深圳市金海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南路皇庭世纪裙楼金海马国际家居世博中心三楼A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0097XJ。法定代表人:翟栋梁。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红磊,男,汉族,系公司员工。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严腊红,女,汉族,系公司员工。第三人:陈徐龙,男,汉族,1982年11月17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张媛诉被告深圳市金海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欧洲城分公司、被告深圳市金海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徐龙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张媛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丽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安雨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