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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于德水与鲍美荣、冯占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德水,鲍美荣,冯占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892号原告:于德水,男,1995年12月12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鲍美荣,女,42岁,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冯占立,男,46岁,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德水诉被告鲍美荣、冯占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德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德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德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于德水负担。审判员 乌 日 图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周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