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26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聂世发与张永禄、张耀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世发,张永禄,张耀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6民初483号原告:聂世发,男,199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被告:张永禄,男,成年人,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被告:张耀贵,男,成年人,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世发诉被告张永禄、张耀贵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聂世发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当庭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世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兴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素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