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三明市瑞景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三明市瑞景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瑞隆贸易有限公司,陈源佩,余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执异16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公司编号:2141236。授权代表人:张晓琳,现任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巫平,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三明市瑞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组织机构代码55506147-2。法定代表人:陈源佩,经理。被执行人:三明市瑞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组织机构代码57701534-6。法定代表人:曾志文,经理。被执行人:陈源佩,男,198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执行人:余慧,女,198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明策伟华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怀大代理审判员 黄建飞代理审判员 滕玲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黄金香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