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终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丁义成与丁建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建民,丁义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8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建民,男,196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义成(臣),男,194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新(系丁义成之子),男,1970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浙波,泰兴市河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丁建民因与被上诉人丁义成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3民初6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丁建民于2017年6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丁建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建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丁建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继元审判员 刘春生审判员 李志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周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