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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7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向云福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日晨百盛佳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云福,深圳市福永日晨百盛佳购物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7705号原告:向云福,男,汉族,1985年5月27日出生,户籍地址,被告:深圳市福永日晨百盛佳购物广场,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大洋开发区福安广场第3栋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39167249B。经营者:鄢利文。原告向云福与被告深圳市福永日晨百盛佳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向云福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云福撤诉。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小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郭丹丹(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