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建利、李等良、王三流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王建利,李等良,王三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4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住所地:沁阳市建设北路31号负责人:张红旗,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建利,男,1978年9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等良,男,1968年9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三流,男,1975年4月25日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申请执行王建利、李等良、王三流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豫0882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0000元及利息和罚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即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执行人员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及其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王三流有银行存款,但已另案冻结。经执行,被执行人王建利于2017年6月9日履行1万元,申请人领取执行款。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王建利于2017年6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一、王建利应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10元。王建利于2017年6月9日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1万元,余款于2017年7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2000元,于2018年8月前全部结清。其他事项双方互不争执。二、本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任意一期逾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根据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882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启审判员 邱召磊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学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