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2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季定付与毛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定付,毛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2260号原告:季定付,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胜利,阜宁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兵,男,成年,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原告季定付与被告毛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季定付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定付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定付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季定付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刘 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江洪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