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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2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季定付与毛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定付,毛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2260号原告:季定付,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胜利,阜宁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兵,男,成年,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原告季定付与被告毛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季定付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定付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定付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季定付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刘 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江洪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