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4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4994虞根南与周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根南,周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4994号原告:虞根南,男,195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渡,北京市百瑞(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螽,女,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原告虞根南与被告周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虞根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虞根南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唐宇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夏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