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13民初4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4994虞根南与周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根南,周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4994号原告:虞根南,男,195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渡,北京市百瑞(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螽,女,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原告虞根南与被告周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虞根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虞根南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唐宇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夏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