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45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4520无锡华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武汉宗欣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华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武汉宗欣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4520号之二原告:无锡华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6525547L。法定代表人:吴秋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益锋、蒋心怡,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宗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709号华城新都19栋1层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303786282K。原告无锡华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宗欣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无锡华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无锡华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无锡华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9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无锡华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思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邵俐英书 记 员 张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