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2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厦门市同安区华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淑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同安区华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淑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2802号原告:厦门市同安区华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城西路139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3787321XT。法定代表人:李国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江雄、王志强,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淑雅,女,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同安区华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淑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同安区华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市同安区华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淑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市同安区华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梁碧仪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李倩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