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1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广东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秀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秀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1民初434号原告:广东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兴县新城镇东堤南路688号翔顺集团办公楼七楼(办公住所)。法定代表人:叶子棋,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子兴,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秀丽,女,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秀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经双方同意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2.5元,减半收取306.25元,由原告广东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钦儒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练国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