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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翔与张太斌、张艳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翔,张太斌,张艳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1739号原告:张翔,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张太斌,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张艳侠,女,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翔与被告张太斌、张艳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翔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太斌、张艳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翔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翔撤回对被告张太斌、张艳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翔承担。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倪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