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翔与张太斌、张艳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翔,张太斌,张艳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1739号原告:张翔,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张太斌,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张艳侠,女,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翔与被告张太斌、张艳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翔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太斌、张艳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翔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翔撤回对被告张太斌、张艳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翔承担。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倪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