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2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杨宗顺、刘庆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顺,刘庆刚,李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666号申请人:杨宗顺,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刘庆刚,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李雪梅,女,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申请人杨宗顺诉被申请人刘庆刚、李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宗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庆刚、李雪梅名下在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办事处琵琶湾村土地补偿款予以查封,申请人杨宗顺提交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庆刚、李雪梅名下在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办事处琵琶湾村土地补偿款18万元。查封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 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顾绍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