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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财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财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1558号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山县。法定代表人:柏洪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丹,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罗财跃,男,汉族,生于1961年12月,住四川省营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财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仍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翼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简小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