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7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周建宏、河南祈福明天置业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建宏,河南祈福明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79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建宏,男,汉族,1970年9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祈福明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3号附3号27层2708号。法定代表人:程刚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阳,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建宏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祈福明天置业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3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建宏以经慎重考虑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建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建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周建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军胜审判员 柴雅琳审判员 樊汴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郑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