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8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2016)粤0308执94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潖港永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国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潖港永记物流有限公司,刘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8执94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潖港永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北山道134号四楼408室,组织机构代码793852763。 法定代表人庄成。 被执行人刘国明,男,汉族,1981年5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宜阳县。 深圳市潖港永记物流有限公司与刘国明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深圳市国土、证券、工商、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单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可再重新启动。因此,本案予以结案。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群英 审判员  李 毅 审判员  张勤美 二O一七 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贺朋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