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某甲盗窃罪2017刑初576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刑初57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2002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04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09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0年12月3日刑满释放;2013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3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17]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7年3月5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以撬锁入户的方式进入本市荔湾区长宁街x房实施盗窃行为,被被害人王某某发现后逃离现场。二、2017年3月5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再次以上述方式进入本市荔湾区西湾东路x房实施盗窃,被被害人易某发现后逃离现场。2017年3月5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被群众扭送公安机关归案。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甲作出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确定其宣告刑。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且表示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2002年10月18日被告人刘某甲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04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09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0年12月3日刑满释放;2013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3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2月27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时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中有:公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人蔡某驹、黎某提供的租赁合同,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视频光盘及截图,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西村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害人王某煊、易某甲、易某乙的陈述及易某甲辨认被告人照片的笔录,证人王某强的证言,前科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当庭认罪,且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文仪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罗燕娜黄祖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