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4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4086号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王寺镇大苏村。法定代表人:冀玉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璞,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辉,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99号。法定代表人:张义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加工承揽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公司曲江亮丽家园工程项目经理部签订《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揽的位于西安市曲江秦二世遗址公园以南的曲江亮丽家园三标段11#、12#楼木质隔热防火门制作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双方约定,门框到现场安装完毕支付合同总价款的80%;经甲方组织相关单位及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7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全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同交付被告使用。截止目前,被告先后多次共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6624元,余款46347.3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6347.3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损失8551元(损失暂计算至2017年4月1日,之后应当赔偿的损失数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标准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属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毅审 判 员 祝西安代理审判员 任秋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