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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19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高敬华与宋利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敬华,宋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19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高敬华,女,1953年2月出生,汉族,鹤北林业局商业局退休职工,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宋利华,女,1953年4月出生,汉族,鹤北林业局建行退休职工,现住鹤北林业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敬华与被执行人宋利华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利华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北林区基层法院(2014)鹤北林商初字第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褚国权审 判 员  全玉龙人民陪审员  华 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崔凤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