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19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高敬华与宋利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敬华,宋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19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高敬华,女,1953年2月出生,汉族,鹤北林业局商业局退休职工,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宋利华,女,1953年4月出生,汉族,鹤北林业局建行退休职工,现住鹤北林业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敬华与被执行人宋利华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利华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北林区基层法院(2014)鹤北林商初字第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褚国权审 判 员 全玉龙人民陪审员 华 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崔凤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