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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3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桃英、厦门宜美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桃英,厦门宜美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2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桃英,女,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厦门宜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高殿村殿前社A幢厂房三楼之一,组织机构代码70542499-7。法定代表人:吴娟娟。本院在执行林桃英与厦门宜美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厦门宜美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查无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信息。林桃英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工资款42384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