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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7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宋某、李某与赤峰科美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李某1,赤峰科美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7594号原告:宋某,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辽宁省建平县。原告:李某1,男,1955年7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辽宁省建平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辽宁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科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岗子乡马架子村。法定代表人:范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科美矿业公司职员,现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白山东路2-51号1-3-5。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某、李某1诉被告赤峰科美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二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下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李某1撤回对被告赤峰科美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477元,减半收取202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银 磊审 判 员  刘丽娜人民陪审员  鲁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马立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