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9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孟洪君与霍东坡、张红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洪君,霍东坡,张红英,尹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951号之二原告:孟洪君,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霍东坡,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红英,女,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被告:尹华,男,49岁,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洪君与被告霍东坡、张红英、尹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孟洪君提供的被告霍东坡和张红英、尹华的住所地不具体,查无此人,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洪君的起诉。原告孟洪君预交的12120元保全费50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之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卫星审 判 员 隋冬梅人民陪审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史美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