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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2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无锡市贝斯卡勒印刷有限公司与钱国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贝斯卡勒印刷有限公司,钱国强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2828号原告无锡市贝斯卡勒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锡虞路北、云林二路东。法定代表人王志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钱国强,男,1982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市贝斯卡勒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卡勒公司)与被告钱国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贝斯卡勒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国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贝斯卡勒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贝斯卡勒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贝斯卡勒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伟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胡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