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3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罗艳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刑初94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艳,女,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辩护人施爱香,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7)8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艳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俞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艳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艳于2016年3月3日19时许,至本市长宁区平塘路XXX号东北人家饭店内,趁被害人李某某用餐不备之机,从李某某挂置于椅背上的上衣口袋内窃得钱包一只,内有现金、银行卡等财物。被告人罗艳于2016年3月18日在本市宝山区环镇北路丰明村出口处被抓获,后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2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罗艳伙同其同居男友王某某(已判刑)经预谋,由被告人罗艳将出租车司机被害人黄某某引诱至本市宝山区大场镇丰明村中心29-1-207室其二人住处假意发生性关系,王某某闯入室内以“抓奸”为由,采用扇耳光、脚踹等方式对黄某某进行殴打,并以拍视频、持撑衣杆相威胁,强迫黄某某至停放于弄堂口的出租车上取现金,当场劫得人民币6,200元,同时强迫黄某某写下一张3800元欠条并扣留身份证一张。2016年5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罗艳及王某某在上址住处被抓获,后又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6日11时许,被告人罗艳至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农贸市场内,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备之机,窃得杨某某置于后背双肩包内的VIVOX7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288元)。同日12时许,被告人罗艳在上述农贸市场内,趁被害人叶某某购物不备之机,伸手欲窃取叶某某置于后背双肩包内的财物,因被叶某某发现而未得逞。被告人罗艳被当场抓获,并从其处缴获赃物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罗艳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叶某某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取的监控视频、截图及相关照片、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相关照片、被害人杨某某出具的《领条》;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安顺市西秀区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简易文本)》;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北新泾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旧州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祁连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罗艳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艳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以暴力、胁迫方法强行劫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罗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扒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艳实施的部分盗窃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罗艳在服刑期间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又犯新罪,且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罗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刑初810号判决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2023年8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罗艳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 婷代理审判员 于 静人民陪审员 周月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朱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