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3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姜海超与郑州东南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海超,郑州东南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3783号原告:姜海超,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照红,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东南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中州大道尚庄路口。法定代表人:潘保发,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超,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海超与被告郑州东南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姜海超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海超撤诉。案件受理费2932元,减半收取计1466元,由原告姜海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梦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雪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