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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13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金牛区人民法院与刘松林、张紫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刘松林,张紫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1316-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松林,男,汉族,1977年4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张紫薇,女,汉族,1975年7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43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松林、张紫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641元。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成都市武侯区××大道×号×栋×单元×层×号的房屋进行拍卖,买受人杨洪于当日拍得该标的物,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裁定将上述房屋交付给杨洪。杨洪今提出上述房屋已归属于他,金牛法院不应再进行对该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案外人杨洪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其财产进行解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松林、张紫薇名下的位于武侯区××大道×号×栋×单元×层×号的房屋(权07×××88)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毛海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