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胡国臣与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臣,余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民初1204号原告胡国臣,男,195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住海伦市。诉讼代理人:赵建光,黑龙江朗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红,女,35岁,住海伦市,现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原告胡国臣与被告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胡国臣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80.00元,减半收取计144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朱 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