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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胡国臣与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臣,余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民初1204号原告胡国臣,男,195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住海伦市。诉讼代理人:赵建光,黑龙江朗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红,女,35岁,住海伦市,现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原告胡国臣与被告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胡国臣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80.00元,减半收取计144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朱 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