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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沧州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付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付之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1924号原告沧州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学涛,职务经理。机构代码证号66526374-5。地址青县家和丽都住宅小区南侧。被告付之军,男,1972年生,汉族,住青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倪世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