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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寿光市嘉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于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嘉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2121号原告:寿光市嘉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留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253XU。法定代表人:李新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艳菊,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泳,女,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寿光市嘉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于泳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寿光市嘉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寿光市嘉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寿光市嘉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