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薛文东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文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81刑初9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文东,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临清市刘垓子镇北薛村***号。2016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临清市看守所。辩护人阮晓亮,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商弘毅,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文东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文东及辩护人阮晓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文东自2014年以来,伙同他人利用收购锯末、刨花的机会,在临清市“三和纺织集团巾被厂”内,多次将菠萝格木板材、余料及红花梨木余料,埋藏于三轮车或装载的锯末内,运送至刘垓子镇北薛村南侧的一空地处。2016年12月18日,公安机关在该处扣押了109.8吨菠萝格木板材、余料及红花梨木余料,价值55450元。同日,被告人薛文东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文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薛文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未辩解、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盗窃木材已全部予以追缴,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被告人家庭负担沉重,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归属于临清三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集团)的宛园于2013年左右开始进行修缮,修缮所需的木材放置于该集团毛巾厂院内,并在该院内进行加工。被告人薛文东从事贩卖锯末生意。经他人介绍,自2014年开始,三和集团将因修缮宛园使用木材所产生的锯末、刨花陆续卖与被告人,由其自行在毛巾厂内装车、运输。被告人在此过程中,将修缮所用的部分菠萝格板材、菠萝格木余料、红花梨木余料藏匿于运输锯末、刨花的蓝色农用三轮车内,运至临清市刘垓子镇北薛村其所经营的锯末厂内。2016年12月1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抓获归案,并在其锯末厂内查获菠萝格板材7.26吨,菠萝格木余料93.06吨,红花梨木余料9.48吨。经鉴定,上述被查扣物品价值55450元。案发后,涉案赃物已由公安机关退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薛孟昌、孙显洲、张艳涛、常国权、王礼祥、郑甲振、姜福海、梁付河、刘士太、刘凤莲的证言,现场勘验记录、现场图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锯末登记本2册,扣押、发还清单,扣押笔录,蓝色农用三轮车1辆,侦查实验视频光盘1张及制作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办案说明及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文东在对所购买的锯末、刨花运送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被害单位木材,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财物已查获并退还被害人,故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盗窃木材已全部予以追缴,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不予采信。据此,视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文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二、随卷移送蓝色农用三轮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张利剑人民陪审员 张明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