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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2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宽民与陈新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宽民,陈新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119-1号申请执行人张宽民,男,195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新亮,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宽民与陈新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张宽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34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人张宽民与被执行人陈新亮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执行费1901元陈新亮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211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贺 诚二0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田 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