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4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正阳县百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与正阳县万谷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程中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阳县百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正阳县万谷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程中奎,王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912号原告正阳县百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柏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家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正阳县万谷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中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程中奎(又名程奎),男,196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王霞,女,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正阳县百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诉被告正阳县万谷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程中奎、王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正阳县百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320元,减半收取17160元,由原告正阳县百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郑新成审判员  杨 娟审判员  李 牧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舒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