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民初3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姚初露与张勇兵、邓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初露,张勇兵,邓耐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3474号原告:姚初露,男,1985年8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张勇兵,男,1982年3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邓耐平,男,1979年7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受理了原告姚初露与被告张勇兵、邓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军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晓根、黄春花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初露撤回对被告张勇兵、邓耐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90元减半收取1545元,诉讼保全费1220元,合计2765元,由原告姚初露承担。审 判 长 周军华人民陪审员 刘晓根人民陪审员 黄春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罗温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