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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民初3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姚初露与张勇兵、邓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初露,张勇兵,邓耐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3474号原告:姚初露,男,1985年8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张勇兵,男,1982年3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邓耐平,男,1979年7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受理了原告姚初露与被告张勇兵、邓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军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晓根、黄春花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初露撤回对被告张勇兵、邓耐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90元减半收取1545元,诉讼保全费1220元,合计2765元,由原告姚初露承担。审 判 长  周军华人民陪审员  刘晓根人民陪审员  黄春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罗温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