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纪元、胡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纪元,胡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82执13号申请执行人张纪元,男,汉族,1965年6月5日出生,河南省沈丘县人。被执行人胡涛,男,汉族,1978年5月1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纪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82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胡涛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涛偿还申请执行人张纪元劳务费46873元,负责案件受理费486元,执行费610元。但被执行人胡涛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未发现被执行人胡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歌审判员 应学华审判员 王献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吕晓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