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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占庆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占庆球,万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负责人:陈琳行长被执行人占庆球,男,住高安市。被执行人万金凤,女,住高安市。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占庆球、万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冬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