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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济南三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传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三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5执647号申请执行人:济南三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药山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宋丽,经理。被执行人:张传海,男,195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三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传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限期履行义务,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 栋执行员 董 青执行员 王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嘉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