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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诈骗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221号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户籍所在地为武汉市黄陂区,住武汉市黄陂区。2017年4月5日,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因犯诈骗罪罚金一案,同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告人徐国安向被害人退赔诈骗所得赃款900300元。本案在执行过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均无财产登记。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1221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徐某某应继续履行本院(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书第二条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立即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邓贤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