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民终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长汀县远榕百货店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汀县远榕百货店,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终4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汀县远榕百货店,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环城东路汽车站*号店。经营者:张招兴,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上诉人长汀县远榕百货店因与被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8民初96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汀县远榕百货店以其自愿与被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长汀县远榕百货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长汀县远榕百货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长汀县远榕百货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一龙审 判 员 蔡 伟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欧群山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