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3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侯合生与河北计经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合生,河北计经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民初1169号原告:侯合生,男,汉族,1944年8月3日出生,现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孙占栋,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计经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宏杰,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御河新城东区*#商业楼。侯合生与河北计经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侯合生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合生撤诉。案件受理费701元,由侯合生负担。审判员 王家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