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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刑终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桂福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桂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终332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桂福,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1984年8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97年9月因敲诈勒索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1年4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87年10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5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桂福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7)津0110刑初3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桂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刘桂福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280元。被告人刘桂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桂福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桂福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刘桂福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桂福撤回上诉。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0刑初37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 彬审判员 张玉军审判员 王自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车怡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