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民终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潘福德与陈升阳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福德,陈升阳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民终32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潘福德。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升阳。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浑江区通沟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潘福德、陈升阳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浑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602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622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潘福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陈升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分别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綦家通审 判 员 林 梅代理审判员 闫 靓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杜文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