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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民终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潘福德与陈升阳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福德,陈升阳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民终32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潘福德。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升阳。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浑江区通沟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潘福德、陈升阳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浑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602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622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潘福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陈升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分别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綦家通审 判 员  林 梅代理审判员  闫 靓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杜文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