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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贾正强与张国胜、济源漭河森林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正强,张国胜,济源漭河森林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2405号原告贾正强,男,1981年5月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张国胜,男,1955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阳城县。被告济源漭河森林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思礼镇郑坪村(原五三一将军楼)。法定代表人郑新英。原告贾正强与被告张国胜、济源漭河森林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2017年6月9日,原告贾正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正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贾正强负担。审 判 长  昌晓艳审 判 员  郭建军人民陪审员  程景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文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