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贾正强与张国胜、济源漭河森林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正强,张国胜,济源漭河森林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2405号原告贾正强,男,1981年5月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张国胜,男,1955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阳城县。被告济源漭河森林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思礼镇郑坪村(原五三一将军楼)。法定代表人郑新英。原告贾正强与被告张国胜、济源漭河森林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2017年6月9日,原告贾正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正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贾正强负担。审 判 长 昌晓艳审 判 员 郭建军人民陪审员 程景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文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