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29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990徐九斤与严新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九斤,严新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2990号之一原告:徐九斤,男,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新东,男,汉族,1973年12月24日生,住所地张家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九斤与被告严新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徐九斤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九斤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九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九斤负担。审 判 长 刘志东代理审判员 王伟剑人民陪审员 刘国萃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包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