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明光市欣妍商贸有限公司与吴自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光市欣妍商贸有限公司,吴自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223号原告:明光市欣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体育路99-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5901809442(1-1)法定代表人:杜春。被告:吴自新,男,1974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明光市欣妍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自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万德央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明光市欣妍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明光市欣妍商贸有限公司基于其证据不足撤回其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光市欣妍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明光市欣妍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德央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