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刑更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2017)粤52刑更字第165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言午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更字第165号罪犯肖言午,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深罗法刑二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言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深中法刑二终字第58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4年4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肖言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肖言午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7年1月15日,共获嘉奖22次;2015年10月、2016年3月、2016年11月获得监狱表扬。该犯属于职务犯罪,大部分赃款未退,同时消费水平高。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言午大部分赃款未退,同时消费水平高,应从严把握,悔改表现一般,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言午暂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林国伟审判员 吴洁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妙珊 百度搜索“”